蜀ICP备12003430号
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:
据你单位《关于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》收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国土资源部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我局对你单位的项目用地进行了预审,意见如下:
一、该项目已经区发改局同意在我区立项。
二、项目选址于安居区进行建设,用地符合《安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(2006-2020年)》。
三、项目用地面积0.3626公顷,均为国有存量用地(批文号为川府土〔2014〕003号)。
四、项目用地手续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。
五、本预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。
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安居区分局
2015年8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