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食品(含食品添加剂、保健食品,下同)安全、药品(含中药、民族药,下同)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,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;制定全区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意见,推动建立落实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、区、街道办、乡(镇)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,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,着力防范区域性、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。
(二)负责全区食品行政审批的监督实施。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,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、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。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,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。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,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。
(三)监督实施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准、分类管理制度,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,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。建立药品不良反应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,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。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。参与制定全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,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。
(四)组织实施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,组织查处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的研制、生产、流通、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。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。依法审查、监测保健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广告内容。
(五)负责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,组织和指导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,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。
(六)负责制定食品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。
(八)指导乡(镇)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。
(九)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。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,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。督促检查乡(镇)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。
(十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